※ 中遠之星客艙分佈一覽表: | |||||
房 號 | 每間核定 | 客房名稱 | 房間數 | 定價 | 促銷價 |
載客人數 | |||||
| 2人/間 | 總統套房 | 1 間 | 34000元/間 | 16440元/間 |
| 2人/間 | VIP套房 | 1 間 | 22500元/間 | 10940元/間 |
7101-7110 | 2人/間 | 豪華房(A) | 10 間 | 17500元/間 | 8940元/間 |
7219-7220 | 2人/間 | 豪華房(A) | 2 間 | ||
7221 | 4人/間 | 豪華房(B) | 1 間 | 4500元/人 | 3140元/人 |
7222-7225 | 6人/間 | 4 間 | |||
6201-6218 | 6人/間 | 18 間 | |||
6603-6604 | 4人/間 | 豪華房(C) | 2 間 | 4000元/人 | 2790元/人 |
6301-6305 | 8人/間 | 5 間 | |||
6503 | 8人/間 | 1 間 | |||
6508 | 10人/間 | 1 間 | |||
7435-7460 | 4人/間 | 標準房(A) | 13 間 | 3500元/人 | 2490元/人 |
6人/間 | 標準房(B) | 13 間 | |||
6401-6434 | 4人/間 | 標準房(A) | 17 間 | ||
6人/間 | 標準房(B) | 17 間 |
※ 床艙號、鋪位號及房間人數皆由網上訂票系統任意安排,無法自行指定!
一、購票
1、旅客憑赴台通行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購買船票;船票為實名制,不得塗改或轉讓,只在船票上所記載的航班、乘船時間、艙位內有效。
2、船上消費一律以“人民幣”計價;票價包含早餐,不包括船內的其他餐費。
3、 購全票的成人旅客,可免費攜帶一名不足二周歲的幼兒乘船,不額外提供舖位,超過年齡規定的,一律另行購票。
4、 二周歲至十二周歲的兒童需購買兒童票,不得單獨購票及乘搭;兒童票按掛牌價的半價收費,十二周歲以上旅客一律購買全票。
5、 特殊行李的運費按有關規定另行計收。
二、乘船
1、 旅客憑船票和有效證件,按船票上標識的日期和開航時間至少提前2小時抵達指定碼頭乘船,具體通關截止時間以船舶靠泊港口公佈的時間為準。
2、 65周歲(含)以上的旅客,需在開航前提交《健康承諾書》 ;75周歲及以上的旅客及孕期在24週以內的孕婦還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乘船:
1)有縣級以上醫院或具有同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或體檢報告,孕婦需出具孕期診斷書;
2)需至少1名年齡低於65周歲的人員陪同,
並簽署《特殊旅客乘船告知書》。
3、 承運人有權拒絕孕期達24週及以上的孕婦乘船,有權拒絕接載任何酗酒、患有傳染病、嚴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運人認為其行為不檢之人士乘船。
4、 旅客憑所購船票的艙位等級對號進入客艙,如有要求更換艙位等級的,等級僅限向上變更,並補收票價的等級差額。
5、 旅客未能辦妥出入境簽證或無法準時報到導致未能乘船的,或到達目的港後被港口邊防或移民署等有關部門拒絕上岸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旅客完全負責。
三、散客改簽
1、 船舶開航前直至開航後24小時內均可改簽一次。
2、 每張船票僅有一次的改簽機會。
3、 船舶開航超過24小時的,一律不得再行改簽。
4、 任何改簽申請,僅限改變航線(如“廈門-基隆”的改為“廈門-台中”),不接受航向(如“廈門-基隆”,不可修改為“基隆-廈門”)的更改。
5、 因改簽船票產生的差額(如燃油費),一律執行“多不退少補”的規定。
四、散客退票
1、已改簽過的船票,一律收取30%的退票費。
2、未改簽過的船票的退票,按如下標準執行:
1) 在規定班期72小時前辦理退票的,按票價的10%收取退票費
2) 在規定班期48小時前辦理退票的,按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
3) 在規定班期前48小時到開航後24小時內辦理退票的,按票價的30%收取退票費
4) 在規定班期開航24小時之後提出的,一律不再接受退票。
五、行李
1、 本公司暫時不對旅客隨身行李的件數和重量進行限制,不提供行李托運和寄存服務,對旅客隨身行李不負保管責任。
2、 旅客隨身行李必須符合兩岸出入境等有關部門對隨身行李的定義和規定,超過隨身行李定義範圍的隨船物件,將另行計收運費。
3、 旅客行李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有放射性等危險品、易碎品、動物或其它禁運物品。
4、 為保證食品安全,本公司拒絕接受旅客攜帶生、熟食物上船食用。
六、責任、保險
1、 旅客自啟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開始至目的港離開船舶舷梯時止的期間內,由於承運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發生傷亡時,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程序通過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台灣地區的代理向保險公司索賠。
2、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程中斷、更改挂靠港口、班期延誤、中途換船等無法提前通知的,承運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滯留、阻延而產生的任何損失。
3、 由於旅客有意或無意而導致船上設備損失的,須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4、 依據交通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保險金額意外險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傷害醫療險為新台幣十二萬元,此保險金額為台灣地區製定的最高賠償額,乘客如認為不足的,可自行追加購買保險。
七、遵守公共秩序
1、 為維護旅客利益並保證旅客安全,旅客均應自覺遵守船上的公共安全秩序,如故意違反或不聽勸告者,船長有權進行處置。
2、 凡乘坐本公司船舶的旅客,均被認為在行前已閱讀並完全同意上述須知內容。
3、 所有因本須知所發生的運送糾紛,旅客擁有自行選擇訴訟管轄法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