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远之星客舱分布一览表: | |||||
房 号 | 每间核定 | 客房名称 | 房间数 | 定价 | 促销价 |
载客人数 | |||||
| 2人/间 | 总统套房 | 1 间 | 34000元/间 | 16440元/间 |
| 2人/间 | VIP套房 | 1 间 | 22500元/间 | 10940元/间 |
7101-7110 | 2人/间 | 豪华房(A) | 10 间 | 17500元/间 | 8940元/间 |
7219-7220 | 2人/间 | 豪华房(A) | 2 间 | ||
7221 | 4人/间 | 豪华房(B) | 1 间 | 4500元/人 | 3140元/人 |
7222-7225 | 6人/间 | 4 间 | |||
6201-6218 | 6人/间 | 18 间 | |||
6603-6604 | 4人/间 | 豪华房(C) | 2 间 | 4000元/人 | 2790元/人 |
6301-6305 | 8人/间 | 5 间 | |||
6503 | 8人/间 | 1 间 | |||
6508 | 10人/间 | 1 间 | |||
7435-7460 | 4人/间 | 标准房(A) | 13 间 | 3500元/人 | 2490元/人 |
6人/间 | 标准房(B) | 13 间 | |||
6401-6434 | 4人/间 | 标准房(A) | 17 间 | ||
6人/间 | 标准房(B) | 17 间 |
※ 床舱号、铺位号及房间人数皆由网上订票系统任意安排,无法自行指定!
一、购票
1、旅客凭赴台通行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购买船票;船票为实名制,不得涂改或转让,只在船票上所记载的航班、乘船时间、舱位内有效。
2、船上消费一律以“人民币”计价;票价包含早餐,不包括船内的其他餐费。
3、 购全票的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不足二周岁的幼儿乘船,不额外提供铺位,超过年龄规定的,一律另行购票。
4、 二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购买儿童票,不得单独购票及乘搭;儿童票按挂牌价的半价收费,十二周岁以上旅客一律购买全票。
5、 特殊行李的运费按有关规定另行计收。
二、乘船
1、 旅客凭船票和有效证件,按船票上标识的日期和开航时间至少提前2小时抵达指定码头乘船,具体通关截止时间以船舶靠泊港口公布的时间为准。
2、 65周岁(含)以上的旅客,需在开航前提交《健康承诺书》 ;75周岁及以上的旅客及孕期在24周以内的孕妇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乘船:
1)有县级以上医院或具有同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孕妇需出具孕期诊断书;
2)需至少1名年龄低於65周岁的人员陪同,
并签署《特殊旅客乘船告知书》。
3、 承运人有权拒绝孕期达24周及以上的孕妇乘船,有权拒绝接载任何酗酒、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精神病患者或被承运人认为其行为不检之人士乘船。
4、 旅客凭所购船票的舱位等级对号进入客舱,如有要求更换舱位等级的,等级仅限向上变更,并补收票价的等级差额。
5、 旅客未能办妥出入境签证或无法准时报到导致未能乘船的,或到达目的港后被港口边防或移民署等有关部门拒绝上岸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旅客完全负责。
三、散客改签
1、 船舶开航前直至开航后24小时内均可改签一次。
2、 每张船票仅有一次的改签机会。
3、 船舶开航超过24小时的,一律不得再行改签。
4、 任何改签申请,仅限改变航线(如“厦门-基隆”的改为“厦门-台中”),不接受航向(如“厦门-基隆”,不可修改为“基隆-厦门”)的更改。
5、 因改签船票产生的差额(如燃油费),一律执行“多不退少补”的规定。
四、散客退票
1、已改签过的船票,一律收取30%的退票费。
2、未改签过的船票的退票,按如下标准执行:
1) 在规定班期72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票价的10%收取退票费
2) 在规定班期48小时前办理退票的,按票价的20%收取退票费
3) 在规定班期前48小时到开航后24小时内办理退票的,按票价的30%收取退票费
4) 在规定班期开航24小时之后提出的,一律不再接受退票。
五、行李
1、 本公司暂时不对旅客随身行李的件数和重量进行限制,不提供行李托运和寄存服务,对旅客随身行李不负保管责任。
2、 旅客随身行李必须符合两岸出入境等有关部门对随身行李的定义和规定,超过随身行李定义范围的随船物件,将另行计收运费。
3、 旅客行李中,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易碎品、动物或其它禁运物品。
4、 为保证食品安全,本公司拒绝接受旅客携带生、熟食物上船食用。
六、责任、保险
1、 旅客自启航港登上本公司船舶舷梯开始至目的港离开船舶舷梯时止的期间内,由於承运人原因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发生伤亡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通过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台湾地区的代理向保险公司索赔。
2、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程中断、更改挂靠港口、班期延误、中途换船等无法提前通知的,承运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滞留、阻延而产生的任何损失。
3、 由於旅客有意或无意而导致船上设备损失的,须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 依据交通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保险金额意外险为新台币贰佰万元,伤害医疗险为新台币十二万元,此保险金额为台湾地区制定的最高赔偿额,乘客如认为不足的,可自行追加购买保险。
七、遵守公共秩序
1、 为维护旅客利益并保证旅客安全,旅客均应自觉遵守船上的公共安全秩序,如故意违反或不听劝告者,船长有权进行处置。
2、 凡乘坐本公司船舶的旅客,均被认为在行前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上述须知内容。
3、 所有因本须知所发生的运送纠纷,旅客拥有自行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权利。